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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程,可以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1.参加校际交流修读的课程;
2.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
3.转入新专业前修读的课程;
4.转学前原就读高校所修读的课程;
5.重新高考录取入学前所修读的课程;
6.其他不低于本专业培养要求的学习成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学生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组长由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或专业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学习量对等原则。即1学分约等于16学时,拟认定的课程学分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确认转换。
2.就高不就低原则。学习要求高于或等于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可以相抵;学习要求低于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不可以相抵。
3.学生修读的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符合我校美育与通识教育理念的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课程。
4.经学生申请认定为“免修”的课程,均记入成绩单。
5.经学生申请但未予认定的课程,可以作为任意选修课记入成绩单,不纳入学分绩点。
6.未经确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学生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毕业资格审定范围。
第六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应当按照以下工作流程:
1.学生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上成绩单原件及相关支撑材料,将申请表提交相关授课单位(含公共教学部、研究院等)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提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经学院学分认定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拟认定为通识教育课程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2.学生将申请表提交相关授课单位后,相关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给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学生提交完整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可认定的课程及学分记入学生总成绩单。
3.学生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及学分,学生所在学院均应将学生在其他高校获得的成绩单、申请学分认定的相关材料(如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等在学生毕业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参加校际交流修读的课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1.学生交流之前,应了解对方的课程设置或实践项目内容,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交流学习计划。交流学习计划应包含拟选课程清单。若交流前未得到学院分管系主任、教学院长批准,原则上交流课程学分不予转换或认定。
2.学生应在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或当前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交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交流学校或机构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所修课程的大纲与简介,由授课单位根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转换,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成绩单。
3.学生交流的课程可申请转换、认定为主修或辅修课程及学分,认定为辅修课程的应根据认定的学分及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辅修费用。
4.学生在境内高校交流时修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可以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5.学生交流修读的课程,均应记入学生总成绩单。
第八条 学生修读的主、辅修专业课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1.辅修在籍的学生,其主、辅修专业之间课程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可申请互相转换。
2.主修专业已获及格及以上的课程,且修读要求不低于辅修专业的,对应辅修专业课程可予以免修,但应根据认定的学分及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辅修费用并将相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单。
3.辅修专业已获合格及以上的课程,且修读要求不低于主修专业的,对应主修专业课程可予以免修并将相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单。
4.主(辅)修课程要求低于其辅(主)修专业的,不予转换,应当正常参加课程修读。
5.主、辅修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由学生向修读主、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并由其审定。
6.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主、辅修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的申请。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修读的课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1.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按照转入年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
2.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及学分,学生可提交
转专业本科生学分转换申请,由授课单位根据本办法予以认定和转换,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成绩单。
3.学生应在转专业学籍变更后一个月内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就读高校所修读的课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1.其他高校在读学生转入我校的,其在原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由其转学后所在学院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认定为其转学后所在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并予以记载。
2.其他高校在读学生转入我校的,其在原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所在专业培养要求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可予以免修。
3.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于正式就读我校后一个月内申请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重新高考录取的学生入学前修读的课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1.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本科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学校可予以记录。
2.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及学分,本人提出申请,由其重新入学后所在学院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审核、认定。符合重新入学年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认定为其重新入学后所在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并予以记载。
3.重新入学的学生应在新生注册报到后一个月内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